非遗数字化保护是谁的?这实质上是非遗数字化保护的主体性问题。
自本世纪初这场非遗保护运动启动以来,主体性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从表面看,这场非遗保护运动,一直是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政府主导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运动。但就其实质而言,这场非遗保护运动是基于非遗拥有者和传承人的自觉而进行的运动,无论是对人类非遗代表作等名录的评审,还是对非遗公约的制定和执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十分重视调动非遗拥有者和传承人的自觉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非遗概念中关于非遗是被“人类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限定;在非遗代表作名名录评审中,要求提供非遗拥有者和传承人的申请或者授权申报的证明材料,表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非遗保护中特别强调非遗拥有者和传承人的自觉,注重他们的权利。同样,在我国关于非遗保护的政策法规中,也明确强调了非遗拥有者和传承人的主体性、自觉性。
非遗数字化保护作为一种保护方式,必然要体现非遗保护中以人为本的原则,要充分考虑到非遗拥有者和传承人对非遗传承发展的诉求。就目前的非遗数字化保护实践来看,非遗网站、资源库、数字博物馆、数字电影、数字出版物、数字再现等等,除了少数是由非遗拥有者和传承人按照自己的需要所建立的外,多数是政府、学术界、企业、媒体等外力介入的结果,往往以研究、经济开发、宣传为目的,非遗数字化成为各种社会力量从非遗中获得资源的手段,而非遗拥有者、传承人对非遗传承发展的诉求,很少得到尊重和满足。于是,人们不禁要问:非遗数字化是谁的?非遗数字化和非遗拥有者、传承者是什么关系?非遗数字化是内力还是外力的结果?是一种自然的文化选择,还是一种文化斗争的结果?
在上述现象的背后,有一个问题急需解决。那就是,非遗数字化保护是否可以成为非遗拥有者、传承人的内在需要?答案是肯定的。在一个数字化的时代,非遗拥有者和传承人本身无法超然于外,当非遗赖以存在的生产、生活方式已经数字化后,非遗自身的生产和实践的数字化,就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在这样的背景下,非遗拥有者和传承人对数字化技术从陌生、到熟悉再到把其融入自身的非遗实践中,也就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刚刚过去的2015年春节,微信、支付宝等抢红包现象,是传统春节发压岁钱的数字化演变,与1983年开始的春节联欢晚会一样,成为人们过春节内容的之一了。同样,在传统戏曲、舞蹈、音乐等的演出中,运用数字化技术制作舞台背景等,已经成为被行内认可的演出方式。在非遗产传承教育中,利用数字化多媒体手段,也是一些体育、杂技,传统技艺类非遗传承人的自觉选择。 文章摘自:《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几点思考》
作者简介:宋俊华(1968- ),陕西富平人,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文化遗产传承与数字化保护协同创新中心教授
原发信息:《文化遗产》(广州)2015年第20152期 第1-8页
始发于微信公众号:长沙非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