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疫情期间广大公众对于云展览、直播教育活动和博物馆数据平台的热捧,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网络世界受众对于博物馆数字文化资源的渴求与期待,也印证了在内容为王的互联网经济环境下,历久弥新的博物馆文化资源依然独具魅力和特色。
推动博物馆数字文化资源开放有利于提升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延伸博物馆文化知识传播路径,拓展博物馆社会教育的覆盖人群,同时也拉近了世界各地网络受众与博物馆的距离,降低了公众汲取博物馆文化的成本,保障了不同地区、不同社会阶层人群在文化遗产知识学习与传统艺术鉴赏方面享有平等的文化权益,直接推动实现了博物馆领域公共文化服务的均等化。
当前,经过一段时间的艰苦努力,我国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经济社会发展有序恢复,各地博物馆逐步恢复开放。但是,博物馆数字文化资源开放脚步不能也不会停下。国家文物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序推进文博单位恢复开放和复工的指导意见》(文物办函〔2020〕190号)明确提出:“继续利用数字资源,通过网上展览、在线教育、网络公开课等方式,不断丰富完善展示及内容,提供优质的数字文化产品和服务。”
由此可见,推动博物馆数字文化资源开放机制建设,强化博物馆在线服务功能必将是未来一段时间博物馆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面对后疫情时代,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推动博物馆数字文化资源开放的制度化、常态化。
一、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是开放数据的保障。自2000年以来,美国政府先后颁布实施了包括《信息质量法》(Information Quality Act, IQA)、《电子化政府执行策略》等一系列法案,推动政府持有的公共数据向公众开放,使美国成为了世界上首个开放公共数据的国家。在我国,近年来国务院先后印发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一系列相关法规、政策推动各行各业的信息数据资源开放共享。2015年颁布施行的《博物馆条例》第三十四条明文规定:“博物馆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条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为推动博物馆数字文化资源开放和在线服务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规范博物馆数字文化资源开放的法规或专业标准,加之一些博物馆受到思想观念等方面的限制,资源开放的脚步依然停滞不前。应当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将博物馆数字文化资源开放和在线服务写入博物馆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保障博物馆数字文化资源开放的专门规章和专业标准,使博物馆文化资源以开放为原则,不开放为例外,以馆为单位编制《博物馆数字文化资源目录》,按照自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可及的基本原则,推动博物馆数字文化资源应开放、尽开放。
二、平台建设
平台建设是开放数据的依托。美国国家级政府数据开放平台——Data.gov网站,是全球首个可自由获取数据的、用户与政府互动的、应用程序接口(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APIS)的开放网络数据共享平台,有效支撑了美国政府数据的开放共享[[i]]。在我国文物博物馆领域,曾经先后建设了“全国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平台”“博物馆网上展览平台”“博物中国——数字博物馆集群系统”等一系列专题性的博物馆数字文化资源平台,一些有条件的地方也建立了省、市级的博物馆大数据平台。
但是,数据开放的目的在于利用,而数据的利用又以数据量作为支撑,面对博物馆数字文化资源开放的全新形势,上述分散设置的数据平台(系统)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新要求。中办、国办《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曾明确提出:“构建准确权威、开放共享的中华文化资源公共数据平台。”应当按照中办国办的有关要求,遵循“统一标准,统筹建设”的原则,建设集数据查询、分类检索、报告下载、开发利用、交流互动等功能为一体的一站式博物馆数字文化资源开放平台,将分散的数字文化资源进行整合,既保证了数据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又节约管理成本。
三、协同机制
用户的参与利用是开放数据的核心精神。开放数据的意义不仅是满足公民的知情权,更重要的是通过数据开放,让数据可以自由流动、全面利用起来,以此推动知识经济和网络经济的发展。Data.gov网站的一个重大创新就是顺应Web2.0时代信息用户参与建设的要求,专门开设了“应用程序”板块,通过开放API的方式,引导企业和开发人员使用政府数据开发新的应用,来自不同地方的软件企业利用网站的公开数据开发出了很多APP,涉及了生活的方方面面,为社会创造了很大的增值价值。
与Data.gov的理念相似,博物馆数字文化资源开放也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资源的利用,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博物馆协同创新,通过对博物馆数字文化资源的再利用创造新的文化和经济价值,激活文化创新,让博物馆不再是旧遗产的投影机,而成为新文化的发生器。
四、市场化手段
在今年疫情期间,包括腾讯、百度、今日头条(抖音)、快手、淘宝直播在内的国内一线互联网平台都积极参与了博物馆网上展览、在线直播、线上课程等开放资源的建设和传播工作,网络平台给博物馆提供了文化资源的传播渠道、推广助力甚至是资金支持,博物馆数字文化资源帮助网络平台丰富了内容品类,拉动了人气和流量,一些博物馆的数字文化产品甚至成为了深受网友喜爱的爆款产品,博物馆和网络平台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双赢。
这个经验告诉我们,博物馆数字文化资源开放和在线服务的建设,不应单纯依靠政府投入,也可以适度运用市场化手段,利用第三方平台,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对此,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也明确指出:坚持政府主导、多元投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积极性。加大文物资源基础信息开放力度,支持文物博物馆单位逐步开放共享文物资源信息。
五、知识产权壁垒
保护知识产权一直是博物馆在推动数字文化资源开放方面的一个重要顾虑。但是,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拒绝开放数字文化资源并不符合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精神。众所周知,知识产权具有时间属性,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进入公共领域,在不侵犯作者属名权的前提下,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利用该作品。
伯尔尼公约规定,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和死后50年,根据这一规定博物馆的绝大多数馆藏文物都属于超过著作权财产权保护期,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博物馆应当向社会公开上述文物的数据资源,支持公众将其应用于文化传播、文化交流、文化创意等方面。
近年来为了使文学艺术作品能够更广泛地传播和共享,并给他人创作提供借鉴,知识共享组织(Creative Commons)发起了倡导版权人不再保留针对作品财产权利的“CC0协议”,欧美国家许多“先锋”型博物馆和艺术家都加入了“CC0协议”,即放弃对于作品或藏品的著作权财产权利,公众可以下载任意一幅艺术作品,做成自己喜欢的文化创意产品,既不用支付版权费,也不用担心遭到侵权诉讼。“CC0协议”有效促进了艺术的传播,使一幅画作能够快速地传遍整个世界。
基于文化传播的考量,包括纽约大都会艺术博物馆、华盛顿美国国家美术馆、纽约现代艺术博物馆、洛杉矶盖蒂博物馆、中国台北故宫博物院等许多世界知名的博物馆机构都相继加入了“CC0协议”,在开放数字文化资源的同时,支持用户对于这些资源的商业应用。推动博物馆数字文化资源开放,可以探索依据知识共享组织(Creative Commons)设定的路径,引导博物馆自愿参与,将部分文化资源纳入“CC0协议”确定的开放范畴,打破知识产权壁垒,促进文化传播。
2020年,国际博物馆协会(ICOM)将国际博物馆日主题确定为“致力于平等的博物馆:多元和包容”(Museums for Equality: Diversity and Inclusion),强调为不同身世和背景的人们创造有意义的体验方面的潜力。安来顺指出:“置于新冠肺炎疫情这样一个特殊背景之下,博物馆数字资源的最大化利用,有两方面的价值应当被充分认识到:
一是线上呈现的精美文物和艺术品,确实给足不能出户的人们提供了愉悦的审美体验,在一定程度上舒缓了人们由于严重疫情引起的焦虑情绪。即使在疫情过后,其对消除疫情后遗症,满足人们向往美好生活的需求也是有帮助的;
二是,通过实战验证了博物馆数字化成果的真正社会效果和公众喜爱程度,以便更有针对性地提升这些项目的质量。
博物馆数字文化资源开放是一项可以让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不同年龄、不同社会阶层人群共享博物馆文化的数字时代全新的解决方案,是对于“致力于平等的博物馆”这一主题的绝佳诠释。有理由相信,深入探讨博物馆数字文化资源开放的有关问题,对于博物馆事业的健康发展,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播与弘扬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摘自《中国博物馆》2020年第2期
原标题《关于博物馆数字文化资源开放机制建设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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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文博圈):博物馆数字文化资源该如何开放?